《安全生產法》旨在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體現了公共安全治理的社會化、法治化趨勢。
“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雖歷經2009年和2014年兩次修改,但在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的歷史方位中,安全生產面臨更加復雜的形勢,對標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擘畫的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目標,應急管理領域仍存短板弱項,尤其是當前安全生產仍處于爬坡過坎期,過去長期積累的隱患問題集中暴露,新情況、新風險不斷涌現,亟需通過修法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總的來看,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一共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1/3。從指導思想看,此次修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立法問題導向,風險管理、齊抓共管、社會共治等理念原則貫穿其中,用制度建設平衡各方利益、協調各方關系、處理各方問題,構建起維護公共安全的“四梁八柱”。
堅決守護生命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勞有所安,是人類最樸素的愿望。《易林·小畜之無妄》有云:道里夷易,安全無恙。《安全生產法》從誕生之初,就秉持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立法理念不動搖。從“安全第一”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生產法》堅守安全發展的紅線,字里行間流露出對生命的尊重。這次修法,從四個方面對此予以強調:
一是用最堅決的態度守護生命安全。釀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的江蘇響水“3·21”爆炸事故,表面上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有效落實,其深層次原因在于發展理念出現偏差。為從根本上消除對安全生產造成重大影響的頑癥痼疾,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拓展安全發展理念的內涵,將“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寫入總則,立法的價值取向進一步凝練,為統籌安全與發展的關系,不斷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是用最嚴密的責任守護生命安全。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責任規定不明確,就無法將安全生產權利義務落到實處。本次修法,將政府監管責任提升到與企業主體責任同等重要程度,不僅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同時將“三管三必須”、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等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在政府和企業“雙落實”。
三是用堅實的基礎守護生命安全。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針對當前安全基礎薄弱、安全欠賬太多的現狀,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著眼于夯實基層基礎,從安全投入、人才隊伍、物資保障、科技支撐等不同方面予以落實。一方面,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另一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四是用最嚴厲的懲處守護生命安全。重典方能治亂,猛藥才能去疴。針對近年來部分重特大事故中暴露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中介機構惡意違法甚至是“屢罰屢犯”的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通過構建最嚴厲的處罰措施,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加安全的環境。在擴大“雙罰制”適用范圍、普遍提高行政處罰數額的同時,本法不斷創新法律責任形式,一方面,對于違法情節嚴重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另一方面,借鑒環保法等立法經驗,規定“按日計罰”制度,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單位實施嚴懲,進一步織嚴織密安全生產法網。
貫徹風險管理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安全生產的系統性風險增加,事故發生越來越具有耦合性與不確定性。應對系統性危機,需要考慮事故災難發生的全過程,識別潛在的、減少現有的和防治新的災害風險。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上指出,既要有防范風險的先手,也要有應對和化解風險挑戰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風險的有準備之戰,也要打好化險為夷、轉危為機的戰略主動戰。這次修法,突出從源頭上化解風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是建立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一些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在項目建設初期如果把關不嚴、風險管控不力,會給后續的生產經營埋下重大事故隱患。為此,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立足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將安全生產的關口進一步前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二是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安全生產要邁過爬坡過坎期,必須防患于未然。實施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既是國際職業安全健康立法成功做法,也是無數次事故教訓的經驗總結。國務院安委辦《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明確要求,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本著這一原則,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查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目的就在于筑牢安全生產的多重“防火墻”。
三是主動防范應對和化解風險挑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既要注重關口前移,又要突出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的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違規掛靠、出租、出借,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不規范等傳統安全問題,以及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所帶來的增量風險不斷涌現的新挑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方面,通過規范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等安全措施,嚴禁非法轉包、分包,進一步補齊本法的短板和漏洞;另一方面,適應公共安全治理的新需要,發揮與其他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互補作用,共同應對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給公共安全帶來的新挑戰。
實行齊抓共管,明確職責,整合資源
安全生產,政府守土有責。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發生深刻變革,一些事故暴露出部門監管職能交叉、存在漏洞,沒有形成系統化監管體系,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鏈條長,任何一個環節監管失控都可能引發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產監管涉及面廣,必須以法令明職責,靠制度管長遠。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將齊抓共管的要求貫穿于安全生產的全過程,震懾企業守住安全生產紅線。
一是堅持職權法定,用法律手段固化改革成果。圍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以及2018年應急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一方面,通過修法對機構改革后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法定職責進行明確;另一方面,著眼于厘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將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寫入立法,推動“三管三必須”從思想自覺轉化為法定義務;同時,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職責作了原則規定,防止出現監管盲區。
二是規范權力運行,推進安全生產權責清單編制法定化。編制權力和責任清單,既是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厘清行政機關職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可靠保障。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其目的就在于通過修法劃清有關部門的履職邊界,解決權責不清、職責不明等安全監管難題。
三是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執法體系,豐富執法手段。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執法不精準、質量不高等突出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有關部門特定領域的行政執法權,特別是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權,并規定了執法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的相關措施,進一步提升執法的效能,樹立執法的權威。同時,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堅持軟硬并舉,規定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總之,通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努力把法律制度的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的效能。
推進社會共治,鼓勵激發多元主體參與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立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將安全生產與防災減災抗災救災共同納入公共安全統籌考慮,并上升到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高度。安全生產被定位為公共安全,意味著國家需要更加審慎地處理重大安全風險,同時意味著需要動用更多的資源和力量共同治理事故災難。《安全生產法》總則規定的“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際上是一種政府主導、社會協調、全面參與的社會治理機制,但由于之前缺乏操作性的條款予以支撐,該條構建的社會治理機制尚未真正落地,遲滯于社會治理的現實需要。著眼于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關系,動員各方力量實施共治,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作了以下制度創新:
一是,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參與機制。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人人都是主角。鑒于此,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參與,作為完善安全生產治理結構的重要突破口,一方面,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全員安全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義務分配并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名員工;另一方面,在繼續強化工會民主管理和監督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作用,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如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雙報告”。
二是,注入社會化新動能,暢通公民、社會組織和相關司法機關監督安全生產渠道。在現行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的基礎上,將實踐中證明有效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明確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三是,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原工傷保險制度的不足,要求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通過保險浮動費率機制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四是,規范中介機構管理。安全評價技術服務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支撐,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發展不規范、評價結論失實等突出問題,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背后都有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身影。為此,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特別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職責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應急管理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性法律之一,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完善了維護公共安全的頂層設計,為推進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供了法治路徑。下一步,要繼續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將安全生產法律制度融入公共安全治理的各個環節、融入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以及人民群眾工作活動的各個角落,從推進普法宣傳、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加強檢查和監督等方面保障本法的充分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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